
岳塘新闻网5月16日讯(通讯员:邓莎 陈琳 张定强)借款人逾期不还钱,担保人是否要担责? 5月14日,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书院路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
2019年4月30日下午,一男一女吵吵嚷嚷地走进岳塘区联合调委会驻书院路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员让两人坐下来慢慢道明事情原委。原来,男的叫文某,女的叫沈某,两人是朋友,2018年5月20日,沈某介绍自己的熟人袁某向文某借款30000元,因文某跟袁某并不熟,所以文某要求沈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才同意借款。沈某碍于面子在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后,双方约定次月起袁某每月还款3750元,分8个月还清全部借款。袁某按约还款两个月共计7500元之后,不再还款。文某联系不上袁某,随即找到沈某,沈某也联系不到袁某,文某遂要求沈某归还袁某所欠余款22500元,沈某不同意。两人为此事吵闹几个月无果,最终双方走进驻所调解室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询问沈某是否知道“担保人”的含义,沈某情绪非常激动地说:“我不过就是签了个字,钱又不是我借的,凭什么要我还?”调解员安抚沈某情绪后,向沈某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详细解释了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沈某听后感叹自己法律意识淡薄,非常懊悔。经过沉思之后,沈某表示愿意还钱,希望文某给自己几天时间筹钱,文某表示理解。
5月14日,文某与沈某再次来到调解室,双方签定调解协议:沈某向文某一次性偿清袁某所欠的22500元;文某将债权转给沈某。协议当场履行完毕,沈某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向袁某追偿欠款。
调解员提醒:担保人即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责编:admin
来源:岳塘新闻网
“我爱湘潭我的家——岳塘记忆”文化打卡点:法华山
“我爱湘潭我的家——岳塘记忆”文化打卡点:山市晴岚
“我爱湘潭我的家——岳塘记忆”文化打卡点:昭潭
“我”和岳塘的故事|蔡蔡和大乔:返乡青年 逐梦“绿心”沃野
“我”和岳塘的故事|朱大可:深耕岳塘 开拓创新 成就电气“小巨人”
岳塘区“我爱湘潭我的家”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主题活动暨“活力湘潭 快乐走娃”活动启动
文旅新区 多彩岳塘丨在七星桃花源遇见“世外桃源”
我爱湘潭我的家|岳塘区:欢天喜地闹元宵
下载APP
分享到